婚禮借堂需知

  1. 男女雙方均需為已受洗之基督徒,並須獲得本港婚姻註冊署發給之授權書,方可在本堂舉行婚禮。
  2. 婚禮須由本堂牧師或本堂堂議會認可之牧師主持。
  3. 婚禮儀式及程序,須與主禮牧師商訂之。
  4. 婚禮只限在二樓主禮堂及一樓副堂舉行。
  5. 借堂者須至少在婚期三個月前具函連同婚禮借堂申請表向本堂申請。本堂不接受婚期前三個月內之任何申請,特殊情況由主任牧師及本堂堂議會主席決定。
  6. 借堂者須依照本港法例呈報婚姻註冊處,於行禮前一個月將「婚姻登記官證明書」交來本堂辦事處,方得在本堂舉行婚禮,並需遵守有關婚禮之規則。
  7. 本堂責任會友及其子女借堂舉行婚禮,可豁免借堂費,其他費用則按章收取。
  8. 結婚雙方如非本堂會友,必須具各自堂會主任牧師之推薦信,並由各自堂會主任牧師以書面證明男女雙方皆為已洗禮之基督徒。
  9. 結婚雙方必須在婚期前兩星期向主禮牧師交出「婚姻登記官證明書」(切勿郵寄)。
  10. 本堂保留不借用權利而毋需解釋。

*更多詳情請參考申請表。